因用戶投訴和差評被扣罰的工資能要回來嗎?

來源:工人日報

部分用戶進行了錯誤投訴,快遞員被扣罰的工資卻未支付

因差評被扣罰的工資能要回來嗎?

由于一些用戶的投訴,快遞小哥王東被公司處罰。盡管部分用戶后來撤銷了錯誤投訴,但王東被扣罰的工資卻一直未支付。多次討要無果后,他開始通過法律渠道維權。律師分析,公司對于扣罰快遞員工資的行為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因此不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應當返還其被扣罰的工資。

快遞小哥王東(化名)老家在四川旺蒼縣,2015年7月,他開始在北京送快遞。雖然王東的工作很辛苦,大件家電均靠自己一人獨立搬運上樓,尤其是那些沒有電梯的老樓更是辛苦費力,但他一心只想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改善家庭生活狀況。

雖然王東每天堅持工作,卻未能及時足額領到工資。此外,他還因為一些用戶的投訴,被公司進行了處罰,雖然部分用戶因為錯誤投訴而自行撤銷了投訴,但扣罰的工資仍然未能支付給他。在多次討要無果后,王東于2017年離開工作崗位并開始通過法律渠道維權。

日,經(jīng)過3年多的維權,王東終于拿到了自己被拖欠的工資和被扣罰的工資共計1.13萬元。

無故被克扣工資,并因投訴被扣罰

王東表示,2015年7月,他在58同城網(wǎng)站上求職,看到一則招聘快遞員的廣告,遂投遞簡歷并參加面試,最終被北京金龍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祥公司)錄用,后被派遣到北京京東世紀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負責大型家電配送。

記者從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書上了解到,王東于2015年7月15日通過招聘入職金龍祥公司,后被派遣到京東公司負責大型家電配送,包括冰箱、洗衣機、跑步機等。入職后,金龍祥公司既未與王東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工資采用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標準為每配送一件家電計件10元,王東月收入約為7000元。

判決書還顯示,王東在配送家電過程中身著京東公司制服,佩戴京東公司工牌,且配發(fā)京東公司POS機并登錄京東公司系統(tǒng)代收貨款。他每日工作10余小時,在“雙11”及“618”購物節(jié)期間更是沒日沒夜送貨,不但無故被克扣工資,還因客戶的投訴被扣罰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由于證據(jù)不足被駁回

2017年7月30日,王東提出離職,希望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由于沒有證據(jù),王東便向北京市豐臺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該法律中心批準了王東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峰、王挺兩位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聽取了王東對案件的陳述后,我們及時指導他收集相關證據(jù)。但由于王東已離職,收集條件有限,能夠找到的證據(jù)除了其工作時的工作證及印有京東公司名稱的工作服外,其余證據(jù)均為其手機拍攝的照片。在此情況下,我們就調(diào)整仲裁策略,將金龍祥公司及京東公司一并申請仲裁,要求確認王東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報酬。”陳劍峰說。

2018年1月16日,王東向北京市豐臺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豐臺區(qū)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金龍祥公司、京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8800元以及因網(wǎng)頁差評克扣的工資2500元等。

2020年1月2日,豐臺區(qū)仲裁委做出仲裁裁決,以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王東的各項仲裁請求。

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3年維權終成功

王東不服仲裁裁決,向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階段,王東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積極尋找證據(jù),不但補充提交了京東APP中顯示的物流追蹤信息,而且還有4名曾經(jīng)的同事愿意為其出庭做證。

一審中,金龍祥公司辯稱,不同意王東的訴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京東公司也在庭后郵寄書面答辯狀,辯稱其與王東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與金龍祥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

不過,法官經(jīng)過詢問證人并通過現(xiàn)場調(diào)查,對本案的情況有了進一步了解。庭審過后,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3點進行現(xiàn)場調(diào)查,雖然配送站門口沒有任何單位標識,但貨物包裝上卻清楚打印著“金龍祥公司”的字樣;配送站的工作人員自述的工資發(fā)放標準及方式與王東所述完全一致;配送站的配送范圍也與王東陳述的工作范圍一致。

去年8月31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東與金龍祥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判決金龍祥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王東被拖欠的工資8800元、被扣罰的工資2500元。

此后,金龍祥公司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庭審中,金龍祥公司又決定和王東進行調(diào)解。為了能夠及時領取到款項,王東最終同意了調(diào)解方案,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署了調(diào)解協(xié)議。今年1月,王東也在領取調(diào)解書的當天收到了金龍祥公司給付的款項。至此,歷經(jīng)3年多的勞動爭議糾紛終獲圓滿解決。

對此,王挺律師解釋說,拖欠工資屬于違法行為,理應返還。此外,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罰款,并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結合本案,金龍祥公司對于扣罰王東工資的行為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因此不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應當返還王東被扣罰的工資。(楊召奎)

標簽: 差評 投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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