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門: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來源:DoNews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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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提到,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fā)行股份或支付現(xiàn)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chǎn);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jīng)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chǎn)。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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